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任家田与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4219号
原告:任家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祁琴。
原告任家田与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任家田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家田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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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傅顺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