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与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3民初3063号
原告:*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460572,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1408室。
法定代表人:祁琴。
被告: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4038W,住所地南京仙林大学城文澜路99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与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与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葛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