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06号之二
原告:淮安文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1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文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文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文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文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