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6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男。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
被执行人: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人南京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920987.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但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但未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6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杨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