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481号
原告: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区T920。
法定代表人:吴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亮,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禾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1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禾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亘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谢慧岚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井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