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8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和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6号(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683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和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和宇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111231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北仑金融大厦1幢、3幢房产,但均有大额抵押,且有多轮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3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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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浩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柴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