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5394号
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63788505U。
法定代表人:韩桂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茂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代产业园东升花园新园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TULFDX5。
责任人:熊延海。
被告:茂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云之谷财创中心**2310信用代码91341103MA2MQJ2580。
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茂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滁分公司、茂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云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