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润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4853号
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柯,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钢。
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润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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