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蒙蒙与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4民初2915号
原告:时蒙蒙,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定陈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叶坤,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时蒙蒙诉被告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蒙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经熟人介绍被告全胜公司向原告口头购买管道等材料,经办负责人为***,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2019年8月27日,经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壹份,载明“今欠时蒙蒙货款叁拾壹万元整,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此款,***,2019年8月27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清偿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欠时蒙蒙货款叁拾壹万元整,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此欠款”。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1月26日,二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仍欠货款2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签名按印确认,表述内容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2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全胜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全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蒙蒙支付货款2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时蒙蒙的其他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