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1168号 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叶坤 被执行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