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720号 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定**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894953803。 法定代表人:叶坤,经理。 被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机电制造小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9LKN4G。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397332。 申请人菏泽全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91812.97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91812.97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池州青阳支行1316××××432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98613.2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钢支行1602××××600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61072.89元。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85××××2652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109469.14元。在中国银行聊城古楼支行营业部中223××××1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1622.07元。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360××××864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62473.42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于2022年10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0××××3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191812.97元,实际冻结1076.87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72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