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陕0729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2071295790M,住所地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4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2601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留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9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29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