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3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骏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骏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骏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骏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10月13日、11月17日三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骏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骏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全额未予执行。本案执行费5956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