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45号
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仁里村大龙口组。
法定代表人:李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宏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汉宁路龙泉头小区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胤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9元,减半收取计4164.50元,由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丹
书 记 员 何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