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冀0902执恢1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2执570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一看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瑞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