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际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119843。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九水东路6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1087445Q。
法定代表人:贾继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6002.2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916002.2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陈安刚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