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安阳路133号103户。
法定代表人吕桂英,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九水东路643-2号。
法定代表人贾继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文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9292.5元,执行费96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周桂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