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异1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海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030199。
法定代表人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东,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锡强,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1087445Q。
法定代表人贾继闯,总经理。
被申请人贾继闯,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贾继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2013年3月12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200万元。2014年5月19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应实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但被执行人贾继闯、***到期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人应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青岛汉皇的债务。2016年8月15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24日,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应实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2月31日。2018年5月7日,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继闯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求追加贾继闯、***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的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证明其主张。
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一、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021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9元,减半收取3544.5元由原告承担。”
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鲁02民终1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3万元并计付利息(以33万元为计息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上诉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青岛汉皇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其此前所供5000平方的真空绝热板。四、驳回上诉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544.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2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2019)鲁02民终114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2执1561号。
三、2020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鲁0212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鲁0212执1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2014年5月19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贾继闯认缴出资额1080万元,实缴出资额180万元,最终缴付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股东***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实缴出资额20万元,最终缴付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
五、2016年8月15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名称为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2018年4月24日,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贾继闯累计认缴出资90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108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4年6月24日;股东***累计认缴出资10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12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4年6月24日,全部资金于2038年12月31日前实缴到位。
七、2018年5月7日,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有(2019)鲁021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11457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12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青岛汉皇诺一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青岛汉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贾继闯、***作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均在认缴出资期限前完成相应的认缴出资义务,未缴纳的部分尚未到认缴期限,因此第三人贾继闯、***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股东,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贾继闯、***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于 泳
审 判 员 杨群杉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盼盼
书 记 员 董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