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304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30838D。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B座206室。
代理人:***职务: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1087445Q。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4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执行依据为(2020)鲁0212民初276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65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