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美涂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7909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九水东路6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108744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美涂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2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美涂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66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1年2月25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1年6月2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台车辆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