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1018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29,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2240303XE,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7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意见,被申请人自愿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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