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754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35059829,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2240303XE,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1号华厦世界城5B座17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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