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4民初304号
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住寿宁县凤阳镇下洋溪龙井三级。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朝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营盘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凤阳镇人民政府,,住寿宁县凤阳镇凤阳街**
法定代表人:何玲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杰,浙江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凤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以三方可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黄龙州
人民陪审员 刘纪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