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与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凤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4民初304号

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住寿宁县凤阳镇下洋溪龙井三级。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朝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营盘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凤阳镇人民政府,,住寿宁县凤阳镇凤阳街**

法定代表人:何玲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杰,浙江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凤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以三方可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寿宁县凤阳乡龙井三级水电站(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黄龙州

人民陪审员  刘纪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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