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财保26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梓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理人:廖加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理人:张瑞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梓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梓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梓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