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4民初96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营盘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信,寿宁县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诉称,鸿安公司中标承建寿宁大韩至凤阳联八线工程,***为其提供铲车服务,截至2019年11月20日止,鸿安公司共欠***劳务工资529736元,经与财务张国安结算,鸿安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40000元,尚欠劳务工资489736元,故请求依法判决:1、鸿安公司支付劳务工资489736元,并依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鸿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0年9月21日,***提出诉称的劳务费是其与尹良霄、黄斌共同所有,经张国安与其统一结算,***仅负责853铲车(2)及包月40铲车,故变更本案的第一诉讼请求为要求福建省武夷山市鸿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劳务费179853元。
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7.06元,减半收取为1948.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斌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