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86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8635820262。
负责人:史正夫,行长。
被申请人: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洋河汽配园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20976。
法定代表人:李树镇,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树镇,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树镇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树镇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