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506号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洋河汽配园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20976。
法定代表人:李树镇,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梅有兵,总经理。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亿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鸿亿公司诉称,2020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一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和《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二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66690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一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和《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二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一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和《青岛荣盛锦绣外滩二期一批次二标段钢质门供货安装合同》第十四条均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有效,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龙先
书 记 员 祝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