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804号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洋河汽配园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2097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社区居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71291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