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1诉前调书441号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洋河汽配园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209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8L81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7650.7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以67650.7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5650.78元,现已全部支付完毕;
二、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