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576号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
法定代表人:高坤绪,总经理。
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鸿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