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6844号
原告:青岛鸿亿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鸿亿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亿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亿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