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4413号
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南路嘉怡城内中心营业房。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4日,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功成
人民陪审员 张宇亭
人民陪审员 杨实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雅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