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

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济南金诚达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9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南金诚达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金诚达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济南金诚达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圣道天德电气(山东)有限公司案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