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506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石猛,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固安县,系***之子。
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48号(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PBNLH7A。
法定代表人:*于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