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41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汉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健康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唐于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050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新菱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2民初938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