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238号
申请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南环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41250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82号楼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17615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180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180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