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源河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1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5461-20217(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QMW97F。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82号楼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176154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1)豫0191民初314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3月25日查封了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82号楼1-2层0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了被告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13_1的存款1,811,391.78元和招商银行账户11×××88_60000的存款1,811,391.78元、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了被告***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62×××18_000001的存款1,811,391.78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71的存款1,811,391.78元。202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豫019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终674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7日,被告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案件已经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在上述保全措施解除后,对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房产担保,本院一并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北京中健祥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13_1的存款1,811,391.78元和招商银行账户11×××88_60000的存款1,811,391.7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62×××18_000001的存款1,811,391.78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71的存款1,811,391.78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82号楼1-2层0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