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

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与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275号 申请人: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1号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688136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提起反诉、**案情、举证质证、参加辩论、作出和***或调解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提起反诉、**案情、举证质证、参加辩论、作出和***或调解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老教委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7LM6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栗乡大道(林业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07DE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9431.42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909431.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锦辉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9431.4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附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被申请人湖北卓尔团陂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浠水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4205********;被申请人湖北大别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田支行银行账户2034********)。 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