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8民初6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津0118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