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财保17号
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8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延安七里铺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0324395XXXX)金额465383.16元。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6月15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七里铺支行账户(账号:10324395XXXX)金额465383.16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