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财保25号
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陕06财保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七里铺支行账户(账号:103243954744)金额465383.16元予以保全。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东营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解除对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七里铺支行账户(账号:103243954744)金额465383.16元的冻结(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2850元,由申请人陕西振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