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624号之一
原告: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南银河路西澄波湖壹号小区15号楼2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江善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军,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保全费1370元,由济南汇力勘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成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 萍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