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东姜村。
法定代表人:王泽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8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北鸿泽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866135元及以该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人在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已缴纳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133.75元及执行费。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无可用余额,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登记手续,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调查发现,该案件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经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1)冀0982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部分存款,后因被执行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查将该案件移交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账户内990536.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将该笔案款全部领取,同日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