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科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37号(行政服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永昌镇永昌村永桥。
法定代表人孙为国,总经理。
杭州科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科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