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执952号
申请人杭州科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浙杭知初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科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5元,申请费205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资产本院正在处置,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