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092号之二
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号楼424室。
法定代表人:桂子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815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浙江德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