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776号
原告:无锡思科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思科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思科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43元,保全费935元,由原告无锡思科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靳幸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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