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硕维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维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19元,减半收取1005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9.5元,由原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