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洛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民终7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阳,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洛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立发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洛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洛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洛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洛柳公司交付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错误。2016年12月20日,洛柳公司与万克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约定设备的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参照双方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双面全自动化电焊机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但洛柳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缺乏吸尘功能、恒压控制系统、10组以上焊点参数的存储功能、联机功能存在障碍等,违反了《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一审法院认为,洛柳公司对设备进行整改,根据案外人福建易动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力公司)员工与洛柳公司员工之间的录音谈话,设备运行基本无碍。万克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首先,2017年6月3日《验收报告》以及2017年7月16日的《预验收报告》中揭示了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存在诸多问题,万克公司并未对设备验收合格作出肯定。万克公司于《预验收报告》第二条结论处指明,洛柳公司交付的点焊机存在“无程序、说明书、气缸与采购协议不同”的问题,于《验收报告》第二条结论处也明确说明点焊机存在“打磨处无吸尘、机头与协议型号、厂家不同、设备程序未提供”的问题。其次,洛柳公司对设备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并未达到《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易动力公司并未对设备质量作出确认,设备更未经验收合格。根据易动力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项目联络单》,截至《项目联络单》出具之日,洛柳公司交付的设备仍存在“无吸尘功能、无焊接点位数存储,只能焊接标准模块、联机运行时发生无故停机现象”等质量问题。此外,洛柳公司交付的设备还存在其他严重瑕疵。根据采购合同第1条以及第5.1条约定,万克公司订购的设备配件为正规报关渠道获得的米亚基电源、压力追从,但设备交货后,洛柳公司并没有提供配件的报关单及相关证明。在万克公司的持续沟通中,洛柳公司仍无法提供该等证明。易动力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项目联络单》中也阐明了洛柳公司交付设备缺乏该等凭证。二、一审法院对于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有误。首先,洛柳公司主张的货款由第一批货物的预验收款、余款以及第二批货物的预验收款构成。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预验收款的支付条件为“试运行调试合格”,余款的支付条件为“验收合格”,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未调试合格也未通过验收,付款条件尚不成就。万克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日以及2017年7月16日出具的《验收报告》、《预验收报告》中均说明了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此外,易动力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项目联络单》中也对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鉴于此,万克公司并未对洛柳公司提供的设备作出肯定,也并未作出“调试合格”或“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洛柳公司主张货款的付款条件并不成就。综上,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并未调试合格或验收合格,其主张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判断有误。三、一审程序严重瑕疵。一审法院并未完整地执行庭审程序,包括法庭主持下的双方质证未完成,法庭调查程序不完整,法庭辩论程序未进行,万克公司的诉讼权利完全未得到保障,这也实质性地影响了判决书的公正性。
被上诉人洛柳公司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事实清楚,洛柳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应对万克公司的各种要求,包括对设备的调试、维护以及后续的服务跟踪,在万克公司自身设备完全不能达到整体运营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多次维护,并派人员进行驻点。与第三方易动力公司的运营部长进行电话沟通时,确认洛柳公司所交付的所有设备均已达到正常运营的要求,已经超额完成了实际运营的需求,没有万克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万克公司为了达到不予正常支付货款的目的,在洛柳公司起诉之后,由第三方出具不符合事实的一份书面资料,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万克公司已经具备需支付所有货款的条件,请求驳回万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洛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万克公司支付设备款263200元;2、万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一到三年贷款利率年利率4.35%的标准,自逾期支付设备款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其中75200元货款自2017年2月24日开始计算,其中112800元自2017年7月10日开始计算,其中75200元货款自2018年2月14日开始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万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洛柳公司与万克公司签订《技术协议》一份,约定万克公司委托洛柳公司设计制造双面全自动点焊机5套,要求洛柳公司按照技术协议约定完成工作。要求自动焊接设备必须能快捷更换焊接定位夹紧上的定位块,满足不同规格的电池模块焊接,具备极好的焊接灵活性和多参数设置能力,并能完成自动上料、定位、焊接、卸料动作。设备需具备自动打磨、吸尘功能,打磨后的焊点面积大于85%,焊针不能发生变形。在焊接过程中,所有数据均可以进行实时采集上传,上传报文满足被告要求。电气控制系统设计:电气控制系统采用三菱PLC控制,三菱触摸屏操控,机构和工位均配有光电感应开关,磁感应开关,上位监控系统具有标准通信CC-Link接口,可与客户工厂生产线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监控,并上传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时间、起弧时间、断弧时间、焊接压力等数据。具有手动、自动两种控制模式和安全急停保护功能。手动模式下可以实现对相应和自行机构的点动控制、调整,自动模式下可以根据客户的程序编辑自动实现/完成规定的焊接过程和工艺。人机操作界面为触摸屏,能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可通过在线编程的方式方便快捷的实现对焊接产品工艺编程和设置,能存储10组以上焊接工艺参数,每组参数焊点数最大为100点。故障诊断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和故障报警。点焊机主动单点发送。技术要求和质量保障:具备与客户产生监控电脑联网能力,可实时动态显示焊接过程相关参数。设备具备恒压控制及反馈功能。焊接过程模块不能有位移和晃动。设备具备自动磨针功能。双方还对其他技术要求作了约定。
2016年12月20日,万克公司与洛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1、万克公司向洛柳公司采购型号为MDA-330的双面点焊机自动化平台(含压力控制传感器2套)5台(计价款990000元)、型号为MDB-4000B的米亚基电源10台(计价款860000元)、型号为VT-W-S的米亚基压力追从10台(计价款30000元),总计价款1880000元。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以及验收,并按技术协议和清单进行物料的清点验收。模块焊接起点可以根据要求在任意位置开始焊接,焊点测试程序需要满足客户现有镍片任意位置试焊要求,设备具备焊接夹具和电池模块放反时系统自动报警功能,模块焊点位置要均匀准确,位置度在0.5MM内。3、保修期限。洛柳公司对设备保修一年,保修期自万克公司对设备书面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洛柳公司对设备终身维护。4、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于2017年1月24日前发货2台,剩下的3台在洛柳公司收到万克公司该3台预付款的35天内发货,洛柳公司逾期交货一天(交货指合同列明的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应向万克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先交付的2台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该2台设备需调试完毕,并达到生产阶段所必须具备的技术状态和工作状态,若洛柳公司未在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试,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万克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剩下的3台在到货后15天内调试完毕,每调试逾期一天,洛柳公司应向万克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交货地点为福建龙岩。5、技术资料提供。洛柳公司采购的米亚基原厂电源、压力追从需要提供报关单及相关证明,如经第三方验证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为假货或翻新货,万克公司有权作退货处理,洛柳公司退还已付全部货款,万克公司向洛柳公司索赔相关损失;6、验收标准、方法。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技术要求,满足万克公司功能要求,产品合格率99.99%,但因万克公司原材料差异或品质问题产生的不合格品不计入统计;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以及商务过程中最后的报价单价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7、万克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合同中的设备有质量问题或瑕疵,或与技术协议不符,应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洛柳公司在收到万克公司书面异议(传真件)后,须在24小时内负责处理;出现故障时,万克公司应立即通知洛柳公司,洛柳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委派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处理,洛柳公司未如期进行处理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在一年质保期内,经双方共同确认,由于洛柳公司自身的原因,机器返修4个月后还是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的全部要求,万克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洛柳公司全部退还已付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8、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协议分两批执行,第一批先发货2台,合同签订后3日内万克公司支付给洛柳公司160000元预付款(2台货的预付款),在2017年1月4日前万克公司再支付216000元进度款;洛柳公司在2017年1月22日前先发货2台,发货前万克公司组织人员到洛柳公司现场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万克公司向洛柳公司支付货款225600元;万克公司在货到指定地点后组织人员试运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洛柳公司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整改,直到整改完成,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的标准;试运行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万克公司支付给洛柳公司75200元的预验收款,余款75200元在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后的第一周之内支付完毕;标的物所有权自全部货款到洛柳公司时转移,但万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洛柳公司所有;第二批的3台货物,在万克公司书面通知洛柳公司生产且在洛柳公司收到此合同剩下3台预付款564000元后的35天内发货;发货前万克公司组织人员到洛柳公司现场进行验收,预验收合格后,万克公司向洛柳公司支付货款338400元;万克公司在货到指定地点后组织人员试运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洛柳公司必须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整改,直到整改完成,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的标准;试运行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万克公司支付112800元的预验收款,余款112800元在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后的第一周之内支付完毕,标的物所有权自全部货款到洛柳公司时转移,但万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洛柳公司所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洛柳公司分别交付了相应设备。万克公司共计支付货款1504000元。2017年6月3日的验收报告显示:三楼的2台点焊机单机运行OK,打磨处无吸尘,机头与协议型号、厂家不同,设备程序未提供。2017年7月16日的预验收报告显示:1台点焊机、2台电源运行结果OK,电路图要确认,程序无说明书,设备气缸与协议不同,要更换。就出现的问题,双方通过邮件进行沟通,洛柳公司派人上门整改。截止2018年年初,根据设备使用方易动力公司员工与洛柳公司员工的录音谈话,设备运行基本无碍。
一审法院认为,洛柳公司与万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洛柳公司完成了交货义务,万克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虽然洛柳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一定的问题,但双方一直在沟通,洛柳公司也积极给予整改。洛柳公司主张的货款26320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万克公司应及时支付。对洛柳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设备存在不断整改的情形,洛柳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调整为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万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柳公司货款263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洛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洛柳公司负担8元,由万克公司负担266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万克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洛柳公司与万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洛柳公司交付设备后,虽然《验收报告》显示还存在一定问题,但洛柳公司一直积极予以整改,洛柳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设备使用方易动力公司已确认设备运行基本无碍;且设备交付至今已过一年多,万克公司在二审中明确目前已无继续整改的必要,故万克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货款的主张与经济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相悖。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支持洛柳公司的付款主张并无不当。万克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8元,由上诉人浙江万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正茂
审判员舒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