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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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2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107947K,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39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34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履行了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固定收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车辆均已临近报废无处置价值且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扣押。2021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3485元;2022年1月21日履行执行款10000元。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振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磊;陈磊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2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兆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启明